大明律

大明王朝 · 洪武三十年定版

律典总述

《大明律》是明朝的主要法典,由明太祖朱元璋下诏编纂,历经三十年修订而成,于洪武三十年(1397年)正式颁行。全律共30卷,460条,分为名例律、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、工律七篇,其立法精神为"重典治国",同时简化条文,体例严谨,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。

名例律

五刑

笞刑:五等,自一十至五十;杖刑:五等,自六十至一百;徒刑:五等,自一年至三年;流刑:三等,自二千里至三千里;死刑:二等,绞、斩。

八议

议亲、议故、议功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勤、议贵、议宾,八类特殊身份之人犯罪,可减免刑罚。

刑律

盗贼律

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,皆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得财者,不分首从,皆斩。窃盗已行而不得财者,笞五十,免刺;得财者,以赃计赃,准窃盗论,免刺。

人命律

凡谋杀人,造意者斩,从而加功者绞,不加功者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杀讫乃坐。若伤而未死,造意者绞,从而加功者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不加功者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吏律

职制

凡官吏受财枉法者,一贯以下杖七十,每五贯加一等,至八十贯绞;受财不枉法者,一贯以下杖六十,每五贯加一等,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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